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祥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謝文峰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59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 年度上字第33號),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明該民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