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夏正寰及徐如玉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