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 告 金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順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複代理人 朱萱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18日為訴之追加,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查該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金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