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 告 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沛雅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4,186元,應繳裁 判費82,8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2,37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