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 告 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瑜 被 告 綠沛雅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姿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 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373元,此項裁定 已於105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28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