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林吳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經 查,依聲請人於公示催告程序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函,其掛失之股票號碼分別為:102-ND-0010292-8號、102-ND-0010294-1號,有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9日(104)元股掛第48號股票掛失通知函在卷可參。然前開經聲請人掛失股票之號碼均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號碼不符,難認聲請人係能據如附表所示股票主張權利之人,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符聲請公示催告之要件,本院當無從依其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從而,本件聲請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10202-8│1 │1000│ ├──┼──────────┼────────┼──┼──┤ │0002│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10204-1│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