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林吳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7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由聲請人於104年8月18日刊登新聞 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10293-0│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