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4號聲 請 人 馮玲純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馮維新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9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9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03365-3 │ │1 │108 │ │ ├──┼──────────────┼──────────┼──────┼───┼────┼───┤ │0002│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13305-7 │ │1 │11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