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8號聲 請 人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松 代 理 人 莊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千玲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6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群育科技有限公司 │105年3月11日 │19,425元 │AF2565275 │ │ │ │司許國松 │康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