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明和即富晟實業社(獨資商號) 代 理 人 黃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莊月琴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富晟實業社陳明和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104年7月17日 │200,200元 │MD6658261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