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上 訴 人 張進長即進長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冠宏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21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