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上 訴 人 張進長即進長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呂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8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