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1號原 告 陳沛樺 陳宥蒨 被 告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服務平台 法定代理人 莊鴻億 被 告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 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卷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則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本院應予裁定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