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聲 請 人 楊玉鈴即楊松村之繼承人 楊淑芬即楊松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係以被繼承人楊松村所持有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共1,000股共1張實體股票有遺失情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被繼承人楊松村之繼承人楊鈞羽、楊玉鈴、楊淑芬三人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股份分配協議書,由楊鈞羽一人繼承股數1,000股 ,且提出被繼承人楊松村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戶籍謄本、協議書、印鑑證明、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等件為證,惟被繼承人楊松村所持有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1,000股既已由其繼承人協議分配 由聲請人楊鈞羽一人繼承,聲請人楊玉鈴、楊淑芬即對上開股數無權利可據以主張聲請公示催告,依首開說明,聲請人楊玉鈴、楊淑芬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至聲請人楊鈞羽之聲請,經本院審查後於法相符准予公示催告,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