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原告金澔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3,6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