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210,6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2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