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8號上 訴 人 李春菊即明德雞專賣店 蔡村和 被 上訴 人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昱 以上上訴人與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