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債 務 人 陳靜淑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靜淑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 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1,00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並無其他財產,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687,156 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債務人除銀行債權外,尚積欠資產管理公司債務,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1,448元後,實無法負擔債權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所提供之還款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債務人其曾於民國106年9月間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因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所提供之還款方案,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106年10月17日前置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為證,堪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 四、又債務人主張其目前任職於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每月薪資約21,000元,固提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大成不銹鋼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據,然依債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所記載,其該年度薪資、其他所得各一筆,給付總額合計為251,153元,平均每月收入為20,929元(計算式:251,153÷12≒20,929,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再依債務人所 提出之106年度4至7月薪資明細表所示,其4至7月薪資收入 因該月為30日或31日之不同,依序為21,855元、21,150元、21,855元、21,150元,平均每月收入為21,503元(計算式:21,855+21,150+21,855+21,150=86,010;86,010÷4= 21,503)。則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之月薪平均自然較105年 度收入平均,貼近債入人收入現況。是債務人每月收入應認定為21,503元。另債務人負債總額為687,156元,均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而債務人僅是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93號卷查明,堪信債務人此部分主張 為真實。 五、再者,債務人請求債務清理之調解時,國泰世華銀行陳報其債權為421,683元、華南商業銀行為103,760元,各債權銀行之債權合計525,443元,而債務人除上開銀行外,另積欠匯 誠第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512,164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83,081元,資產公司部分合計595,245元等情,此有 上開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陳報狀、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事件進行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之債務總計為1,120,688元。本 件最大債權銀行提出80期、0%利率、每月清償3,000元之還款方案;又匯誠第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比照最大債權銀行分期期數,是資產公司部分之債務,債務人每月應清償7,441元(計算式:595,245÷80≒7,441)。則債務人依上 開清償方案,每月應清償10,441元(計算式:3,000+7,441=10,441)。惟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1,503元,已如前述,而臺南市政府公告106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每人每月為11,448元,則債務人每月所領之薪資21,503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1,448元後,僅餘10,055元後,顯不足支付上開10,441元之還款金額。準此,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六、綜上所述,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 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