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慈惠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及紅色聯單)。 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 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陳稱現任職於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自任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㈢聲請人自承每月支出房租4,000元部分,應提出房屋租賃契 約及繳付房租證明(如匯款單或房東之收付證明)。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於聲請狀所附之影本僅有存摺封面),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㈤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4月起至106年3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