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吳雅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