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奮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3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