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鼎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長志 送達代收人 黃晴珮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7,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曾 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