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兆威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