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8號原 告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31,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3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