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陳沛樺 陳宥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服務平台、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4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