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瑪亞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輸出入銀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