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8號原 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