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6號原 告 龍億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紫夢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朝琴即皇朝土木包工業、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 萬4,76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5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法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