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2號原 告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永康區龍潭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7,45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