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9號原 告 席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樺 鄭為璟 被 告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以: 原告起訴時原以學承電腦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為被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1日至104年7 月31日間,承攬被告招募宣傳活動之網路刊登廣告工作,原告已依約完成網路廣告刊登工作,然被告未依約定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693,000元等情,爰依承攬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嗣原告具狀變更被告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而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故聲請將本件移送管轄之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88、97頁)。 三、經查,原告係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之營業處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依民事訴 訟法第2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