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8號上 訴 人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盟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106年度訴字第1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5,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07,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合計10,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 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