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14號上 訴 人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上 訴 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973,600元、351,75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5,790元,合計51,543元,尚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對於本訴、反訴之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