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永康區龍潭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婉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745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5萬57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