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清算合夥財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潘峙良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原 告 劉書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明間請求協同辦理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清算兩造間合夥經營高田叔叔蛋糕之財產,屬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