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號原 告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勝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蔡政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7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9,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