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7號上 訴 人 黃信銓即喬城木材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順福即新順美鴿舍製造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325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