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威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建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106年度訴字第8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80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