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李弘仁 張亞如 莊有智 蔡明志 陳碧玲 陳家昌 鄭百圻 陳慧英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魏妁瑩律師 趙若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