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瑞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寶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