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儀大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明 被 告 莊宏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肆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儀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儀大公司)曾於民國105年9月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將公司解散,並向於105年9月29 日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為解散,然該股東臨時會所通過公司解散案之決議,業經本院於106年2月24日以105年度重訴字 第300號判決確認無效,該判決已於106年3月30日確定在案 。是被告儀大公司之解散案決議既經上開判決確認無效,其自無公司法第24條所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之問題,自應以被告儀大公司尚未解散前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莊明,代表被告儀大公司進行訴訟行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儀大公司前邀同被告莊明、莊宏南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借款契約,內容為被告得在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借款額度內,向原告借款。詎料被告儀大公司僅繳息至105年7月25日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項及保證書一般條款第5條第1項之約定,主張借款全部視為到期,被告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民法第474條及第27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返還借款之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貸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資料查詢、利率歷史明細查詢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經核為145,3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姝妤 附表 ┌──┬─────┬───────┬──────┬─────┬──────┬───────┐ │編號│借款時間 │ 利息起算日 │尚欠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新臺幣) │(年利率)│ │ │ ├──┼─────┼───────┼──────┼─────┼──────┼───────┤ │ 一 │104.12.29 │ 105.07.30 │ 2,606,888元│ 2.87% │ 105.07.31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至 │ │ │ │ │內者,按約定利│ │ │106.08.29 │ │ │ │ │率加10%,超過│ ├──┼─────┼───────┼──────┼─────┼──────┤六個月者,按約│ │ 二 │104.12.29 │ 105.07.30 │ 4,841,360元│ 2.87% │ 105.07.31 │定利率加20%,│ │ │ 至 │ │ │ │ │計付違約金。 │ │ │106.08.29 │ │ │ │ │ │ ├──┼─────┼───────┼──────┼─────┼──────┤ │ │ 三 │105.01.25 │ 105.07.26 │ 2,695,000元│ 2.87% │ 105.07.27 │ │ │ │ 至 │ │ │ │ │ │ │ │106.09.25 │ │ │ │ │ │ ├──┼─────┼───────┼──────┼─────┼──────┤ │ │ 四 │105.01.25 │ 105.07.26 │ 5,005,000元│ 2.87% │ 105.07.27 │ │ │ │ 至 │ │ │ │ │ │ │ │106.09.25 │ │ │ │ │ │ ├──┼─────┼───────┼──────┼─────┼──────┼───────┤ │小計│ │ │15,148,248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