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 告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奇鴻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被 告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陳志銘律師 李汶哲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5日下午3點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該次庭期依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柯正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