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 告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3,5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3,500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