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杜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