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華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財 代 理 人 洪靖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金承發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華成鋼鐵有│ 105年8月5日 │ 11,258元 │ 6265433│ │ │洪振榮 │安南分行 │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