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18號聲 請 人 吳素雲即得興齒輪工作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