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林金塗 代 理 人 葉明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9月2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楊琄琄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102935-8 │股票│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