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94號聲 請 人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代 理 人 蘇凌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