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9號聲 請 人 曹瑋珊 陳妍榛 林哲緯 王美筑 吳俊良 王伊君 楊政謙 林振家 夏冀唯即夏丁偉 郭柏緯 王靖文 顏靖偉 高國鈞 曾俊憲 鐘閔雍 沈紋奇 李展良 林貞君 黃鈺貴 張運通 林育玲 陳郁汶 陳曉嫻 郭珮岑 陳正瑜 阮浩聞 段必偉 周盈潔 林思綺 吳友 吳芷貽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姿羽 相 對 人 梵印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吳友呈」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