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即 原告 豐永環保有限公司、林長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7號上訴人 即 原告 豐永環保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長青 被上訴人即被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葉正賢 前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且已於109年8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