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72號債 權 人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明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與債務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為由,聲請就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前開規定,上開訴訟費用核定非屬非訟法院職權所得審究。從而,本件債權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